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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 (国土资规〔2017〕4号) 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7〕111号)精神,经各盟市国土资源部门推荐核实,现将内蒙古自治区36家2018年度绿色矿山第叁方核查评估机构名单予以公示:
一、对于自评估
拟建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应在公司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后,自行编写自评估报告,并向矿山所在地旗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提交自评报告。矿山公司对自评估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二、对于第叁方现场核查
收到公司自评估报告后,由旗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采用公开、公平、公正方式,原则上从自治区绿色矿山第叁方核查评估机构名录库中随机确定第叁方评估机构,并委托该机构开展现场核查、评估。
叁、对于评估专家组
(一)评估专家组组成。评估专家组由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专家应具备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在采矿、水土保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环境评价、生态修复等方面具有技术专长,其中,评估专家组组长由接受委托的第叁方评估机构的在职专家担任。
(二)评估专家要求。
职业道德要求: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范的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秉持公共服务意识;敬业尽职、勤勉谨慎、诚信执业。
工作要求:评估专家对第叁方评估机构负责,对相关评估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得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项目合同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不得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与矿山公司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专家应当回避;对核查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公示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与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联系。
附表:2018年度绿色矿山第叁方核查评估机构名单
联系人:高宏,联系电话:0471-4215790
201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