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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非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按照我区对于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有关工作要求,2021年12月,厅印发实施了《对于进一步加强已设非煤矿山开采规模管理事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1〕570号),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部分非煤矿山保有资源储量较小,不具备继续开展技改扩能条件等问题,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现就内自然资字〔2021〕570号内容修改为如下:
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已设非煤采矿权管理,对低于国家、自治区相关开采规模要求的已设非煤采矿权,强化矿产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确保开采规模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统筹协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杜绝大矿小开、立体空间分设采矿权。
二、对已设采矿权生产规模低于四轮规划新设采矿权最低开采规模标准,保有资源储量满足技改扩能要求的,应在四轮规划期末前达到新设采矿权最低开采规模标准;保有资源储量不满足技改扩能要求的,在四轮规划期末应提请属地政府有序关闭退出。
叁、对采矿权人提出技改扩能、资源整合、利用同一生产系统开展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同类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申请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服务,按照职能职责及时做好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等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属地政府。
202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