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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对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对于开展区域评估成果互认共享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政服发〔2021〕102号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商务厅、文物局、地震局、气象局,盟市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按照2021年7月1日召开的自治区政府区域评估工作专题会议要求,为开展区域评估成果互认共享工作,自治区政务服务局会同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对于开展区域评估成果互认共享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征求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意见。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对于开展区域评估成果互认共享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12月15日
内蒙古自治区对于开展区域评估成果互认共享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对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对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减轻公司负担、促进工程建设项目尽快落地,现就开展区域评估成果互认共享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叁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加快推进区域评估成果互认共享工作,在拟提供建设用地范围内,提前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前置性评估评价工作,将评估评价结果纳入区域评估成果,共享给市场主体免费使用,在项目审批时简化申请材料或不再进行评估评价,逐步解决目前建设项目评估评价手续多、时间长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公司负担、节约社会资源,加快建设项目落地实施。
二、实施范围
在《内蒙古自治区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中公告的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以下简称“开发区”)推行区域评估。
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保护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论证、洪水影响评价等9项评估评价事项纳入区域评估事项清单范围;将节能审查以试点形式纳入区域评估事项清单范围,试点实施范围由自治区节能主管部门确定。
叁、主要任务
(一)深入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各地区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开发区的区域条件进行选择性区域评估,不搞“一刀切”,不盲目扩大评估评价事项范围,避免行政资源浪费;根据区域条件不用开展评估评价事项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告知开发区和市场主体。区域评估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区域评估成果互认共享,供开发区内建设项目使用。
(二)统一规范区域评估技术标准。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制定或引用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标准规范、简化流程和服务指南,并向社会公示。各地区要规范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对列入负面清单的工程建设项目,要依法依规对相应审批事项进行单独专项评估。对自治区未明确或未制定有关技术标准,影响区域评估结果适用的,各地区可在征求自治区相关部门意见后探索实施符合本地实际的技术标准。
(叁)制定评估评价正负面清单。自治区相关部门确定负面清单8类31项,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5项、地震安全性评价4项、洪水影响评价8项、气候可行性论证1项、水土保持方案论证4项、文物保护评估4项、水资源论证5项,明确需要进行评估的项目范围。对于难以建立负面清单的节能审查(1项)和环境影响评价(32项)事项提出正面清单,简化审批流程。各地区要根据自治区相关部门要求,及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区域评估事项审批正负面清单。除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外,审批部门要简化相关审批流程和环节,实行“告知承诺制”或“备案制”管理,并及时制定承诺书或备案书(表)模板。审批流程、正负面清单、承诺书和备案书(表)向社会公示。
(四)加快区域评估成果互认共享。各地区要及时将批准的区域评估成果向社会公示,互认共享供市场主体使用。要将区域评估成果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规划地块关联,供开发区内各市场主体共享使用,由开发区管理机构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要求。要确保开发区内负面清单以外的项目可以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自动获取区域评估成果,供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共享使用,申请人无需再提交相关材料。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区要切实组织做好区域评估成果互认共享工作,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和任务分工,落实主体责任。要按照自治区相关部门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和实施本地区的区域评估成果互认共享工作。要及时在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相关成果,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业务指导。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系统业务实际,强化对各地区开展区域评估、简化审批流程、告知承诺或备案等工作的业务指导,并加强区域评估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叁)加强督促检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把区域评估纳入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纳入对各地区评价内容。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把区域评估纳入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列为年度重要督察内容,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区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及时宣传区域评估成果,解读区域评估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要认真总结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典型做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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