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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根据国家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对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中对于制定矿业权市场基准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矿种开发及矿业权出让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油砂、铝土矿、重晶石、方解石、透辉石、透闪石、长石、耐火粘土、水泥配料用砂岩、水泥配料用粘土等10个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1年第7次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原则同意我厅提出的10个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意见。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油砂等10个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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