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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为推动全区绿色矿山建设,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于印发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内政发摆2020闭18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于印发&濒迟;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管理办法(试行)&驳迟;的通知》(内自然资函【2020】209号)等有关要求,经公司自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第叁方评估、盟市公示、上报。现将2021年度第一批79家矿山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公告。
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矿山公司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绿色矿山建设的监管主体。各级管理部门和各矿山公司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共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二、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持续保持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相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辖区内绿色矿山建设的监管工作,矿山公司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度第一批列入绿色矿山名录名单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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