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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对于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表时间:2020-10-30 浏览次数:2670   关闭
各盟市自然资源局,各有关评估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对于取消非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务院对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对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7〕12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对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的规定和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区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的范围与委托权限

(一)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范围

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需要依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探(采)矿权。

(二)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委托权限

自治区发证权限新立矿业权,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委托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自治区发证权限已有矿业权应评估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由盟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委托评估工作。盟市、旗县发证权限矿业权,由盟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委托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

盟市自然资源局委托评估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由盟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接收、公示、公开。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工作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流程

(一)评估项目的提出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矿业权管理相关规定,对满足评估条件的项目,提出评估需求,并填写《委托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项目信息表》。

(二)评估费的确定和支付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费按照原国土资源部评估费标准的80%确定。拟评估项目评估费标准依据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中型以下的4—7万元,中—大型的7—20万元,大型以上的20万元,具体评估费按矿产资源储量计算确定。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费由负责委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支付。有下列情形的,评估费由矿业权人支付:

1.矿业权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为不可信报告,需要重新评估矿业权出让收益的;

2.由于矿业权人原因,评估结果超过有效期一年及以上,需要重新启动委托评估程序开展评估的;

3.由于矿业权人原因,评估结果超过有效期一年之内需要重新开展评估的,直接确定由原评估机构重新开展评估,评估费按照原评估费总金额的10%确定,由矿业权人支付。

(叁)评估机构的确定

评估机构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

(四)评估合同的签订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合同由负责委托评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与矿业权评估机构签订。合同约定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对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的原因,导致其提交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不可信需要重新评估的,评估机构须在30个工作日内退还收取的项目评估费。造成损失的,负责委托评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保留提起诉讼追偿损失的权利。

(五)评估报告的接收、公示、公开

按照2015年国务院取消“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的要求,委托评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对评估机构独立负责的合法性、合规性、专业性、技术性等内容进行审查,不再出具备案文件。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实行接收、公示、公开制度。

委托评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后,对评估结果不低于自治区公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基准率)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参数表和承诺书等在其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在其门户网站予以公开。评估结果自公开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书面提出意见,委托评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意见交由评估机构处理,评估机构应对意见逐条研究并作出说明或修改;委托评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参数表以及说明或修改情况予以公示(10个工作日);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评估机构与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沟通,无异议后予以公开。

通过市场方式公开出让矿业权的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其评估结果涉及市场出让底价的确定,不予公示、公开。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有效期一年。

评估结果低于自治区公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基准率)的评估报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接收、公示、公开。

叁、矿业权评估工作事中事后监管

(一)评估机构工作要求

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开展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规程规范。矿业权评估机构提供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应当经法定代表人和执业矿业权评估师签字。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对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的独立、客观、公正和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结果不得低于自治区公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基准率)。

(二)建立评估合同履约监管机制

评估机构由于自身原因未履行评估合同约定的,负责委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在其门户网站公开,自公开之日起,评估机构一年之内不得承担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

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在公示期间存在3次及以上修改的,负责委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在其门户网站公开,自公开之日起,评估机构一年之内不得承担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

(叁)强化责任约束机制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公开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以随机方式确定抽查报告名单,组织专家或委托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对评估报告进行抽查。每年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其公开评估报告总数的5%。

抽查发现由于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的原因,导致其提交的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不可信需要重新评估的,负责委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在其门户网站公开,自公开之日起,评估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退还收取的该项目评估费,永久不得承担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

附件:1.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流程

2.委托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项目信息表

3.公示文件模板

4.公开文件模板

5.使用证明模板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下载:

附件1 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流程.docx

附件2 委托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项目信息表.xlsx

附件3 公示文件模板.docx

附件4 公开文件模板.docx

附件5 使用证明模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