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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为明确《第叁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中“无人类生活活动的区域,如沙漠、戈壁、冰山、森林等无人区,影像可以判断地类的,可不举证”的具体情形,经研究,现就部分人类活动较少区域、调查人员实际无法或极难到达的特殊地区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海拔4700米以上地区的建设用地、耕地、园地、设施农用地外的图斑,可依据遥感影像特征判断地类,不进行举证。
二、对沙漠、戈壁、冰山、森林等无人类生产生活活动、无道路通达条件的区域,可依据遥感影像特征判断地类,不进行举证。
叁、对东北、西北、西南及藏区等地区中,人口密度小于25人/平方千米的人口稀少区(以乡镇为单位计算),距离邻近集中连片建设用地或乡道及以上等级道路50千米(含)以上的区域,可依据遥感影像特征判断地类,不进行举证。
四、对海拔4100米以上、4700米以下地区的建设用地、耕地、园地、设施农用地外的图斑,可选择能够到达地块的图斑,采用类似图斑典型举证等方式进行举证。
五、对其他地区补充举证阶段涉及的确属无道路通达条件的个别图斑,其中步行距离最近道路(含农村道路)直线距离5千米或实际距离10千米以上的,可尽可能采用其他方式进行举证,不进行实地举证。
六、补充举证阶段,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集中连片山区、原始森林及发生地质灾害等特殊区域,涉及的确属无道路通达条件的个别图斑,可依据遥感影像特征判断地类,不进行举证。
七、补充举证阶段,横断山脉人类生产生活活动较少、地表覆盖变化不大的区域,涉及的确属无道路通达条件的个别图斑,可放宽使用2014年以来的遥感影像判断地类。
为保证调查成果真实性,上述地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仍应坚持应举尽举,尽可能采取无人机举证、连续图斑分段举证、类似图斑典型举证、局部航飞影像举证等方式进行举证。
特此通知。
国务院第叁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