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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换证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及时间安排
单位注册地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持有乙级、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换证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结束。其中,盟市初审时间至2019年9月30日结束。
二、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换证申请表》(详见附件),一式叁份;
2.《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原件;
3.法人任职文件;
4.注册城乡规划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以申报换证时间为准,近3个月);
5.技术人员情况:
(1)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提交:城乡规划专业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高级建筑师职称人员、高级工程师职称人员、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2)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提交: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叁、工作程序
(一)单位申请
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
(二)盟市初审
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各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汇总申请情况,形成初审意见并附各单位申请材料后统一上报自然资源厅。
(叁)自治区审查
自然资源厅对盟市上报的初审意见及各规划编制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换证要求的,予以更换资质证书;不符合换证要求的,由申请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
四、其他要求
各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换证工作,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认真履行本地区城乡规划编制行业的管理监督职责,指导本地区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做好申请材料的准备和上报工作。同时,要加强对申请材料的初审把关力度,及时汇总后统一上报我厅审核。
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按时报送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未报送的,现有资质证书到期后自动失效;报送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申报单位应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经审查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全区通报。
本次工作安排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暂不换发。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要参照本通知中的申请材料目录,将申请材料报所在盟市自然资源局,由盟市自然资源局对人员注册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相关盟市要将审核情况报自然资源厅备案,甲级资质证书换发工作另行通知。
联系方式:温 涛 0471-4213905 18647204050
苏日娜 0471-4215441
2019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