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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规范和完善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对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国土资源部对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国土资源部对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濒迟;对于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驳迟;的通知》(厅发〔2017〕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我厅制定完成《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现印发执行,并将相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
一、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继续实施设点受理审查,自治区级发证权限探矿权、采矿权各类业务受理及审查设在盟市国土资源部门,盟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要求填报初审情况报告表,不得再委托下放。其中,自2018年8月1日起,探矿权(含未按规定提升勘查阶段在延续时缩减勘查区面积)、采矿权延续委托盟市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审批,不再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办理结果信息数据应上传自治区登记入库。
二、盟市国土资源局接收矿业权登记申请资料时应做好登记工作,建立工作台帐。根据《行政许可法》,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齐材料达到受理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准予行政许可的,要下达行政许可通知或颁发行政许可证件;不予行政许可的,要下达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叁、矿业权登记中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对于印发&濒迟;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驳迟;的通知》(内财非税规〔2017〕24号)执行。
四、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清理过期矿业权,对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向社会公告。
五、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业权注销申请,以及吊销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应在审批程序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提交注销、吊销数据。
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登记管理权限,于每年的12月底前通过配号系统完成本部门审批登记的有效矿业权确认,并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实现登记发证有效矿业权基本信息公告常态化管理。
七、建立矿业权审批检查制度,对叁级矿业权审批审查情况、审批档案归档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反馈矿业权审批过程中的不足之处以便进行调整,使矿业权管理工作流程更顺畅,服务效果更明显。
八、申请人至国土资源部办理矿业权业务需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应先由所属相关盟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土资规〔2017〕15号要求出具意见。
九、《对于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中涉及采矿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08〕848号)、《对于进一步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09〕98号)、《对于规范探矿权市场出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09〕547号)、《对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材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标准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09〕548号)、《对于暂停办理矿业权扩大矿区范围等有关申请项目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0〕91号)、《对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对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0〕92号)、《对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0〕125号)、《对于进一步做好盟市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0〕329号)、《对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0〕566 号)、《对于技改煤矿变更开采方式生产能力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0〕835号)、《对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1〕179号)、《对于非煤矿产探矿权申请部分区块转采矿权、采矿权深部勘查及采矿权登记时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2〕660号)、《对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新立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3〕804 号)、《对于严格规范矿山转采勘查程度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6〕335 号)、《对于简化部分矿业权行政审批程序和申报材料的公告》(2017 年第6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中管理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各盟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级发证权限矿产资源开采管理规定,涉及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可适当简化。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