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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保部、国家质检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对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于印发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7〕111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全区绿色矿山建设,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环保厅、质监局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30日
附件:
内蒙古绿色矿山建设要求(非金属)
内蒙古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化工)
内蒙古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普通建筑用砂石土)
内蒙古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地热水、矿泉水)
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要求(黄金行业)
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煤炭)
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冶金)
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有色金属)